代位继承(英文名:subrogate succession)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制度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时代,到了中后期,罗马的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所有制形式也从刚开始的大家庭所有制转变为小家庭私有制,于是,遗产继承制度就得到了发展,其所采用的按支继承原则就形成了代位继承制度的最初形态。在罗马法的影响下,各国纷纷承认并确立了代位继承制度。中国古代实行宗祧继承制度,所谓"有子立长,无子立嗣"。代位继承制度在1930年的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有明确的规定。即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的,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其本应继承的份额。
理论上对于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性质大体有固有权说和代表权说两种不同的观点。代位继承的适用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一)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三)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子女;(四)代位继承的份额限于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叫代位继承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3号。
有关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历史沿革
外国法制史中的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制度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时代,但早期的罗马法并没有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相应的制度规定。这是因为当时罗马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家长死后并不会留下太多的财物;即使留下财物,也都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因而没有代位继承制度存在的必要。但到了中后期,罗马的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所有制形式也从刚开始的大家庭所有制转变为小家庭私有制,于是,遗产继承制度就得到了发展,其所采用的按支继承原则就形成了代位继承制度的最初形态。
按支继承,可概括为先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家子之子,取得其父的应继份。先死亡或者受家父权免除的家子之子,是指被继承人的孙子可以替代父亲的地位,获得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成为当然的继承人,从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在继承份额上,则是无论孙子有多少,都只能取得其父亲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一制度形式与近现代以来的代位继承制度非常相似。
进入罗马帝政时期,家庭中女性的地位开始提高,其主要体现在作为家长配偶的母亲之法律地位的变化上。这种变化亦反映在按支继承之中,即其不再局限于孙子可代位继承其祖父的遗产,亦扩大到外孙可替代其母亲的继承地位代位继承其外祖父的遗产。至此,罗马法中的代位继承制度大体形成。在查士丁尼一世时期,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甚至扩展到旁系亲属。
在罗马法的影响下,各国纷纷承认并确立了代位继承制度。如印度法、犹太法与希腊法中,均有类似的制度,只是在早期的日耳曼习惯法中,则无类似的制度。但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罗马法的影响亦逐渐扩大,并最终影响了日耳曼法。于是,代位继承制度也逐渐在这种影响中被日耳曼法所接受、承认,其直接表现就是在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同一时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均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只是在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否涵盖旁系亲属,各国立法例多有不同。
中国法制史中的代位继承
中国古代实行宗祧继承制度,所谓"有子立长,无子立嗣"。嫡长子在继承中几乎处于绝对优先的地位,其单独继承了被继承人的生前权力,即被继承人的身份地位,并继承了多数的土地与其他财产。而被继承人的次户与庶子,则仅可以继承其余的土地与财产,但不得染指被继承人的财产地位。《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中国古代法中亦可喻为有"代位继承之实"而无其名,这在唐宋律令中均有所体现。例如,唐律"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的规定。这里的"兄弟"并非被代位人的兄弟,而是指被继承人家长的儿子,即被代位人自己,相应的,"诸子"则指作为被继承人家长之孙。以现今语言表述,该条律令意指如若被继承人之子先于被继承人(家长)死亡,则由该子之子,即被继承人之孙,代其父继承遗产;如若被继承人的全部儿子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其孙子直接继承其祖父的遗产,即所谓的"均分"。这里可能存在争议的是,在被继承人诸儿子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之孙均分遗产时,其孙是直接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获得继承地位,还是作为其各自父亲的代位继承人来继承其祖父的遗产?有史书认为应属后一种情形,并将其称为"越位继承"。当然,仅就代位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而言,无论其属于哪种情形,均不妨碍这一规定作为中国古代法中代位继承制度的雏形。宋代律令还有妻承夫份的规定,即被继承人之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其又无子嗣,则其妻妾可代其位而继承被继承人之遗产。再如清代的"寡妻承夫分"制度,也大体沿用了相同的立法体例。
代位继承制度在1930年的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有明确的规定。即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的,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其本应继承的份额。
性质
理论上对于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性质大体有固有权说和代表权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本身所享有的权利,无论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否丧失均不影响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代表权说则认为代位继承是代表了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子女则不能代位继承。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代位继承权的法律性质,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采取了代表权说,《民法典》出台后有所折中,原则上仍然是代表权说,但也赋予了符合一定条件的代位继承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17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可见,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代位继承人因缺乏劳动能力且也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因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而适当分得遗产。
条件
代位继承的适用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发生代位继承,而且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则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开始了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因继承而取得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该遗产尚未分割,此时发生转继承,即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转而由其继承人继承。
实践中存在被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同时死亡的情形,如被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因交通意外同时死亡,此时也不会发生代位继承。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对此类在同一事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长辈死亡的情况下不会发生代位继承,推定同辈同时死亡的情形,如果死亡的同辈各自有子女的,彼此不会发生第二顺序的继承,当然也不会发生代位继承。如果死亡的兄(姐)没有其他继承人时则会推定兄(姐)先死亡,也不会发生代位继承。
(二)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关于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各国和不同地区的立法规定有较大差异,大体有以下几种立法例:(1)被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2)被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3)被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兄弟姐妹及其子女;(4)被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5)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都可以作为被代位继承人;(6)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可作为被代位继承人。①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狭窄,只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两类。
(三)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子女
被代位继承人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则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代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上述子女的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不包括继子女。《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则代位继承人仅为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有辈数的限制。此处的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和半血缘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上述兄弟姐妹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不应包括继子女。
(四)代位继承的份额限于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如前所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代位继承的性质仍然采取的是代表权说,即代位继承人是代替被代位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因此,代位继承的遗产应是被代位继承人应该继承遗产的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有数人的,即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共同取得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特殊情况下,如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而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并不直接参与到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之中,其实际上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
(2)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制度,因此,只有当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发生代位继承。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应继份额的制度,因此,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死亡时间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3)继承人范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该直系血亲不受代数的限制;而在转继承中,其转继承人的范围则远大于代位继承,在被转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为该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在被转继承人没有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为该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若继承人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死亡,则可按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适用,无适用代位继承的必要;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同时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案例分析
嘉兴市首例适用“侄子代位继承”规定的案件
【基本案情】
朱某的叔叔朱大爷生前是一名孤寡老人,没有配偶和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也均先于其去世。一直以来,朱大爷的生活都由侄子朱某照顾。朱某还出资为朱大爷建了一套农村自建房。2015年2月,朱大爷突然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作为侄子的朱某并没有继承权,无法继承那套自建房,而朱大爷也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应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承办法官表示,朱大爷去世后,名下宅基地便被村里收回。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对“代位继承”作出了新的规定,朱某重燃希望。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可以依法继承遗产。4月,朱某将同样有继承权的亲兄弟朱二(化名)告上法庭。朱某表示他承担了照顾朱大爷的义务,自建房实际由他出资建成,朱大爷生前也曾口头约定去世后房子归他所有,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朱大爷的自建房由其继承。
【法官说法】
针对现实生活中,侄子、外甥等虽在照顾老人,但并非法定代位继承人,没有继承资格,无法继承遗产的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侄子、外甥等纳入代为继承的范围。对于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均不在世的鳏寡孤独老人,侄子、外甥等在父或母不在世的情况下,可代位继承老人遗产。同时,根据民法典精神,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相反,有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贾某一、张某诉贾某二、贾某三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贾某去世,无配偶,无子女。贾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贾某有贾某一、贾某二、贾某三、贾某四这四个兄弟姐妹。贾某四于2007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张某。现贾某一、张某将贾某二、贾某三诉至法院,主张共同继承贾某名下房产,各享有25%的产权份额。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贾某未留有遗嘱,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应由其兄弟姐妹继承。贾某的妹妹贾某四先于贾某死亡,应由贾某四女儿张某代位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贾某二、贾某三在贾某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贾某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适当多分。张某在诉讼中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各半赠予贾某二、贾某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遂判决:诉争房屋由贾某一继承20%的产权份额,贾某二、贾某三各继承40%的产权份额。
参考资料 >
代位继承.中国大百科全书.2025-12-28
【以案说“典”】想代位继承,必须具备这五个条件.澎湃新闻.2025-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12-30
案例 | 民法典扩大继承人范围,侄甥辈代位继承遗产.澎湃新闻.2025-12-2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高台县人民政府.2025-12-28